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的财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者职权违法私自占有或者使用公款的行为。这种行为给国家、企业或者其他机构造成了损失,破坏了公共利益和公共权益,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中国刑法中,挪用公款罪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单位的财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挪用公款;二是国家机关、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的领导人员挪用公款;三是其他情况。 对于挪用公款的罪名,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并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如果挪用的公款数额较大,破坏性较大,影响较大,则可以按照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进一步提高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性和预防性,需要在几方面加强。一是加强对挪用公款犯罪的惩罚力度,增强其威慑作用。二是加强对财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监管机制,加强审计监督,提高公款使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对于挪用公款罪,法律的界定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对挪用公款的预防和治理。通过健全制度,加强监管,提高公款使用的透明度,才能真正改变挪用公款这种行为在公共领域存在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