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补充协议是离婚后由夫妻双方达成的协议,通过协商解决离婚时未涉及到的一些问题,比如财产分割、抚养子女、探视等等。在离婚协议签署完成后,双方需要将补充协议进行公证。
公证是一种法律行为,通过公证,能证明协议的真实性及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离婚补充协议一般都需要进行公证。
然而,公证完成后,是否需要将离婚补充协议提交给民政局呢?实际上,并不是必须的。因为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已经签署了离婚协议并进行了公证。只要原先的离婚协议中将所需解决的问题列举清楚,经过公证后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离婚补充协议只是在原先的协议基础上添加了一些内容,而没有重新订立协议。所以,无需将离婚补充协议提交给民政局。
不过,如果双方在补充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要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后也应该将相关文件送交民政局备案。或者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在协议中规定了需要提交给民政局的事项,那么则需要进行提交。
总之,在离婚协议公证后,需要签署离婚补充协议时,请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向民政局提交。如果不确定,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