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在行使公务或者职务中,以自己或者他人的名义,将本应用于指定用途或者归公的款物挪为他用或者私分或者挪作他用的行为所构成的刑事犯罪。具体来说,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事业单位负责人、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把本应用于国家财政的款项或物品占为己有或挪作他用、私分等行为,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因而被法律严格禁止和制裁的犯罪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危害性非常大,一方面,它损害政府的公信力,破坏政治纪律,影响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它侵害了国家和社会的财产利益,损害了人民的权益。因此,对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行为必须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权益。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具体的量刑标准视情节轻重和被盗资金数量大小来决定。此外,为了防范和打击挪用公款罪,我国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监管体系,通过审计、纪委、反腐机关、检察院等各种监督机构的联合作用,加强对公职人员、事业单位负责人、企业高管等的监督检查,提高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从而规范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人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