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职务人员或单位的经办人员将其管理或处理的公款或公共财物侵吞或占为己有的行为。而如果挪用公款不退,如不还原及退回原账户,则应该认定为诈骗行为。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首先,挪用公款涉及到公共利益,而且职务人员或经办人员拥有管理权和使用权,这使得公众和纳税人对公款的使用效率和效果有一定的期望和要求。而挪用公款不退表明该行为具有恶意和违法性,对相关群体构成了不利影响。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公款或财物,就是违法行为。
其次,如果没有恶意将公款侵吞为个人所有,而是用于某种目的,但可能出于某些原因未能按时归还,这种情况通常不会被认定为诈骗。但是,如果时间一长,或者涉及大量公款,当事人明知应退还该款项,却存心耽搁或拖延归还时间,或是根本没有打算归还时,就应该认定为诈骗。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的经济纠纷,涉及到了对公共资源和群体利益的操纵和危害。
最后,对于挪用公款不退是否构成诈骗行为,还需要考虑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存在。如果挪用公款是为了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比如进行赌博活动、不法交易等,就更加应该认定为诈骗行为。因此,对于挪用公款不退是否构成诈骗行为,应该综合考虑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总之,挪用公款是违法行为,而挪用公款不退更应该被认定为诈骗行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侵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却仍然拒绝归还,这种行为对公共资源和社会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和影响,因此应该予以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