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是离婚时双方遵照自愿原则,协商确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宜,并以书面形式确认的协议。如果离婚协议书有以下情况,则可能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1. 双方婚姻自愿协商没有实质上自主性:如果在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前,双方因婚外的原因而遭到了外界的压力或威胁,或者其中一方被迫或是被欺骗,协议书就有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
2. 离婚协议书内容违法或不合理:如果离婚协议书中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或不合理的合同条款,例如一方剥夺了对方的合法权益,或者没有合理分配财产等,协议也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
3. 双方协议书不符合法定程序:离婚协议书不仅需要双方履行自愿原则,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签署。如果协议书缺乏必要的法律程序,例如未经过律师审核或未经过公证等,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
4. 离婚协议书中存在一方存在所谓的“被绑手协议”:如果离婚协议书中存在一方明知无法遵守协议但仍同意的“被绑手协议”,例如一方答应放弃财产权益,但另一方却违反协议分割财产,这时候另一方是有权要求庭审的,并撤销该协议书。
5. 离婚协议书不具有公正性:在离婚协议书签订之前,如果双方未在几个不同的历程中进行沟通,并且未获得律师的建议,另外协议书中如果有对尊严、情感和关爱等进行侵犯的内容,这时候,协议书就没有公正性,不能被认同。
维护自身权益的最佳方法是说明自己的立场,向协商方提出建议,并与律师合作监督整个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