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是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后签署的一份协议文件,它具有法律效力并经常被用作离婚案件的依据。对于很多人来说,他们在签署离婚协议书之后都会有一个疑问:这份协议书需不需要盖章子呢?
答案其实是:不一定要盖章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因此,签署合同或协议时的合法性主要取决于协议书上的内容和当事人的签名。
如果离婚协议书中已经写明了双方的意愿和达成的协议内容,且离婚双方均已签名,那么这份协议书就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盖章子只是一种约定,它并不能改变协议书的签署效力。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盖章子可能会变得非常必要。比如说,如果离婚协议书需要提交给某些公共机构(如法院、人民银行等),那么这些机构可能要求双方加盖公章或其他印章,以证明该协议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这时候,盖章子就有实际的作用。
总之,离婚协议书是否需要盖章子,主要取决于签署该协议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如果协议书已经有双方的签名,并且已经明确了协议内容和意愿,那么盖章子并不是必要的。但如果协议书需要被提交给一些公共机构,那么可能需要盖章子。在签署离婚协议书的时候,双方应该了解到这一点,并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