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以职务便利,将手中管理、监管、使用的公款占为个人之用,或者违法将公款流转给他人或者纳入非法经济活动中,侵吞公款造成的经济损失。挪用公款已成为腐败和经济犯罪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不容忽视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或者集体的资金、账户存款或者其他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资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挪用公款的数额的界定是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案情进行的。通常情况下,被挪用公款的数额是判断挪用公款罪的重要标准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标准。比如,一些涉及敏感情况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在案情相对复杂的情况下,即使数额不大,也可能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在司法实践中,要判断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被挪用的公款具有单位财产性质;二是挪用行为符合“以职务之便”条件;三是挪用的数额较大或有严重情节。符合这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不过,数额较大不是判断挪用公款罪的唯一标准,严重情节的认定也是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种危害比较大的经济犯罪,挪用公款涉及公权和公共利益,对社会的损害程度非常严重,所以对挪用公款的司法打击必须加大力度。同时,个人也要自觉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财产安全,保护公款安全,避免实施挪用公款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