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虚构或者夸大公务支出等手段,使用公款用于私人目的。而对于挪用公款的共犯,指的是与挪用公款的主要犯罪人有共同心理、共同犯罪实施手段、共同犯罪时间和空间的人员。
在立案审查时,需要对参与挪用公款的人员进行认定和判断,这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需要证明被认定的人员与挪用公款主要犯罪人存在犯罪共同意图,即共同意图犯罪的故意。共同犯罪实施需要有多人合谋,如同事之间商量着一起挪用公款,共谋行窃等情形。
其次,需要证明被认定的人员参与了主要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如同主要犯罪人一起申请了不法支出,签署不法文件等行为,证明他们参与了犯罪事实。
最后,需考虑被认定人员的实质犯罪行为对挪用公款行为的协助和贡献程度。一般认为,如果被认定人员在挪用公款的过程中有较大的贡献或起重要作用,如决策者或实际操作人员,则应认定为主犯,否则应认定为从犯。
综上所述,认定挪用公款行为的共犯需要考虑到其心理因素、实施行为和贡献程度,同时还需通过调查取证来判断,这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