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管理人员或公职人员将公共财政资金或财物或者非法获取的私人资金或财物用于不当用途、个人或他人消费,造成不正当经济利益的一种违法行为。而在挪用公款案件中,如何认定帮助问题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挪用公款案件中存在帮助行为的情况下,其认定可承担两个角度,一方面需要证明帮助人存在实施帮助行为的行为事实,另一方面需要证明被帮助人存在具有主观故意的知情状态。
首先,实施帮助行为的行为事实的认定是非常关键的。对于帮助行为,通常需要依赖公证、证人证言、物证和书证等多种证据来进行协助行为的确定。在对帮助行为的认定中,主要考虑的指标包括帮助的方式、帮助的内容、帮助的时间、帮助的人数等等。其中,帮助事实的直接比例,即帮助的人数、时间和内容越大,其帮助贡献就越明显。
其次,在认定帮助行为时还需要考虑帮助人的主观状态。因为挪用公款是一种主观故意犯罪行为,所以在认定帮助行为时,需要证明帮助人知道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行为的独特性质,而且存在故意。主观故意的证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可以从其是否具有实际掌控行为的角度来认定;另一方面,可以从其实施行为的精细度和关键性入手来进行认定。
综上所述,要认定一个人是否存在挪用公款行为的帮助问题,需要同时考虑帮助行为的实际情况和帮助人的主观故意状况。只有在这两个方面上都得出了证明,才能够达成关于该人员是否存在犯罪帮助行为的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