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或其他具有行政权力的人员将其负责管理的公共财产,挪用到自己的私人账户或其他用途上,该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职责、背离了法纪和伦理。因此,挪用公款必然会涉及犯罪问题。
首先,挪用公款属于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是指侵占、诈骗或其他非法占有的行为,既需要占有物的客观实体,又需要占有人的主观故意。挪用公款本身就是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利用职权向自己转移资金,实施职务侵占罪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实。
其次,挪用公款涉及到贪污罪。挪用公款不仅是职务侵占,也可能涉及贪污罪,即挪用公款已经成为了一种违反贪污和受贿行为,滥用信任获取私人利益。如果涉及到挪用大量公款,或者多次挪用公款,那么其严重性将更为明显。在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多为贪污行为。
再者,挪用公款还有可能涉及到洗钱罪。因为通常公款都是经过审批程序、记账系统以及纪检部门的检查,涉及到草案准备、申请审批、记账等环节,因此挪用公款一般难以直接入手,而会以不合法的方式进行隐瞒,并将挪用资金“洗白”,便于更好的掩盖犯罪证据。因此,挪用公款还可能涉及到洗钱罪。
综上,挪用公款不仅影响行政效能和社会诚信度,还涉及到犯罪问题。也因此,出台了多项严厉的法规对挪用公款行为进行打击,对挪用公款犯罪的惩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