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职务上的人员将公款挪用于个人用途,侵占公款的行为。而清退是指违法违纪者在被查处后主动归还挪用公款的行为。挪用公款清退的标准由各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一般是以挪用金额的比例来确定清退标准。在我国,挪用公款清退的标准与违法所得的金额有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当依照其数额分别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责任。而挪用公款数额较小的,可以处以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比如,一些单位内部规定,挪用公款2000元及以下可以给予警告处分,2000元以上可以给予记过处分。在一些地方,为了鼓励违规人员自首主动清退款项,还特别制定了挪用公款自愿清退的优惠政策,即主动认罪,自愿缴纳所挪用公款本金的2倍以内的数额,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总之,无论挪用公款的金额大小,都应受到严肃处理,如能自愿认罪、自动交代违法行为,主动退赃,主动接受处罚等,则可以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