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犯罪行为,因此被发现后必须立即采取合适的措施来面对责任和后果。虽然自首是一种可以缓解惩罚的好方法,但它并不总是适用于所有情况。这是因为,自主投案的行为不一定能减轻惩罚,因为它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如罪刑相当原则、犯罪性质和罪犯的悔罪态度等。
如果一个人挪用公款并且被发现,他或她应该首先意识到自己犯了错误,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这意味着必须认真考虑回避罪责的方法,即采取积极的行动与当局合作,尽力降低罚款程度。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一定要自首,在某些情况下这并不被建议。
首先,必须考虑被发现后迅速掌握的信息。如果案件已泄露,可能需要采取行动并和相关部门协商,以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和谨慎。在这种情况下,自首可能没有减轻惩罚的效果,因为已经比较晚了,检察院可能会按照最严重的法律罚款,而不会考虑到被告上曾经自首调查办案过的情况。
其次,还需要考虑罪犯的犯罪行为性质和悔罪情况。如果挪用公款的行为比较严重,共涉及巨款,那么自首的的效果也会减弱,因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并会导致相关的带来很大的损失。另一方面,如果罪犯在被发现后毫无悔意,或继续试图逃避,那么当他或她再次接受法律制裁时,情况就变得更加糟糕了。
因此,虽然自首是一种可以缓解惩罚的方法,但适用于个别情况。如果一个人在挪用公款的情况下被发现,他或她应该立即采取行动,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确定最合适的措施来应对自己的行为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