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性质属于经济犯罪,涉及到国家财产和公共利益。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可能通过私了来解决挪用公款的问题。
首先,挪用公款是一种侵害国家财产和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其影响范围较广,不仅仅是个人行为,更涉及到公职人员、单位等组织机构的责任。如果仅仅是通过私了来解决问题,则会损害公众的利益和信任度,甚至会引起社会的不满和抵制,损害国家和单位在公众中的形象和信誉度。
其次,挪用公款的行为一般存在骗取、偷盗、侵吞等非法手段,其行为性质严重,不符合普通商业纠纷的性质,因此不能通过司法和行政程序以外的非法途径来解决问题,必须通过法律途径来追究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如果允许单位与挪用公款的人私下协商解决问题,容易导致滥用职权和不公正处理问题,给其他人带来不公平的对待。同时,私了对于挪用公款的人并没有正面的教育意义,也不能有效地纠正他们行为上的错误,容易导致类似的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种侵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应该依法追究责任。对于单位和挪用公款的人私下协商解决问题是不合法的,不符合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应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