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无权签署拆迁协议。在中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需经过拆迁安置协商组成员单位的审查,并经过批准后方可执行。拆迁安置协商组成员单位包括城市规划、工商、财政、土地、公安、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而街道办并不是其中的成员单位之一。
此外,拆迁的程序是由政府部门负责,而街道办属于政府下设的基层单位,其职能主要是负责街道管理和基础服务等。街道办并没有权力和资格对拆迁协议进行签署,这是因为拆迁涉及到的利益不仅仅是一些住户的利益,其影响深远,需要专业的部门负责。
如果街道办乱签拆迁协议,可能会造成不良后果。例如,可能会涉及到拆迁协议的合法性问题,拆迁的赔偿标准等方面的争议等。同时,如果街道办不作为,也可能因此导致公众对政府的失信,进而破坏政府的形象。
综上所述,街道办无权签署拆迁协议,应该交由相关的拆迁安置协商组成员单位处理,确保拆迁过程顺利进行,确保公众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