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收回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条款。宪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国有制,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管理和监督。”同时,宪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农民的农业、手工业和盖房子。”因此,农民的土地资源是有保障的,国家有责任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以适宜的方式使用和管理土地资源。
宅基地是指农民家庭住房周围的土地,是农民家庭固定住所所在地,是农民生活和生产必不可少的财产。我国的土地制度改革以来,对农村宅基地的保护和管理作出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2003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农民的宅基地,不得被收回、征用、占用、侵占或者加征任何费用。”2020年12月31日,我国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第四十四条进一步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宅基地的所属权、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依法行使宅基地的各项权利,依法维护宅基地的安全和完整。”
因此,从法律上来讲,农村宅基地是属于农民的私有财产,不得被收回。同时,国家也应当出台政策,并建立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农民在宅基地使用和管理的同时,提高其收益,推进农村农业的发展和乡村振兴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