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骗和挪用公款是违法行为,都是有法律规定并可判刑的。下面对两个问题分别进行阐述。
一、欺骗可判刑
欺骗是指用虚假的言辞、行动或假象诱骗他人作出错误决策或行为,并从中获得利益。欺骗行为严重影响社会公平和正义,也有可能导致个人和群体的财产损失。因此,相关法律对欺骗行为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就规定:“以虚假事实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除了刑法,相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也对欺骗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比如,《广告法》对虚假广告作出明确禁止,对广告主、发布者或者发布广告的代理人加以处罚;《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有欺诈行为的,经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要求赔偿损失等。
二、挪用公款可判刑
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管理人员将公款用于私人或其他用途,违反了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家的财政法规。挪用公款严重侵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也造成了国家和人民的经济损失。因此,相关法律对挪用公款行为也作出了规定。
《刑法》对挪用公款、国家重点资助款项等罪行做出了明确规定。挪用数额较大、未还的,符合情节应当认定为犯罪的,就构成挪用公款罪。该罪行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挪用数额特别巨大的,就构成挪用特大公款罪,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总之,欺骗和挪用公款都是违法行为,相关法律也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这些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责任,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也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