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把本单位或者集体的公款(包括公共财产或者捐赠、借款的钱款等)侵吞、截留、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自己使用或者用于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涉嫌违法犯罪。
从法律上来说,挪用公款罪是一种贪污罪,因为它涉及到公款的占有和使用,与其他的贪污罪类似。然而,挪用公款罪却是一种比较严重的犯罪,因为它违反了公职人员的职务,侵犯了公众利益,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被认定的以下行为:公职人员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将其管理、使用的公款、物品、资料、文书、电磁记录等占为己有或者私自使用,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定罪。
因此,挪用公款罪涉及的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主体是公职人员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
2.行为涉及公款。
3.侵犯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4.违反了公职人员的职务。
从实际运用来看,挪用公款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非常广泛,其顶层设计与底层执行也相对成熟。司法机关要从案件调查入手,确保案件证据充分,确实有罪的,应该予以严惩。在防止挪用公款罪方面,应该严格加强公款管理,完善制度法规,增加监督机制,使之合法合规合法使用,确保公款不被侵占,让侵犯公款罪有法可依,持续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