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的拆迁安置房是由政府出资兴建的专门用于安置被拆迁房屋的居民的住宅。这些拆迁安置房通常会向被拆迁者免费或者低价出售或者租赁。与其他普通的房屋不同,拆迁安置房在产权性质和房产证的颁发上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扬州市的拆迁安置房产权方面,主要有两种制度:一种是物权制度,该制度下拆迁安置房的产权明显且可以向上继承,因此可以获得房产证。另一种是使用权制度,这种制度下,拆迁安置房居民只获得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并不拥有该房屋的所有产权。这种情况下,虽然有一种类似于房产证的住宅权证,但并不能归为“房产证”的范畴。因此,需要了解具体情况。
不过,在2015年5月25日的国土资源局官方公告中,国土资源部明确规定,拆迁安置房产权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该房屋是由政府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兴建的,使用者在获得该房屋的使用权之后符合相关条例的条件,且依法依规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房产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颁发房产证。从这一方面来讲,如果居民符合政策规定,而且办理相关手续,就有可能获得拆迁安置房的房产证。
总体来看,扬州拆迁安置房是否有房产证,需要根据不同的政策规定和法律法规来判断。而获得房产证的前提是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情况需要咨询当地有关部门和法律工作者进行了解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