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未能归还的行为属于贪污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私分、挪用公共财物的罪行。
挪用公款未能归还,一般情况下属于贪污罪的一种情形,在刑事定罪中,首要的是要考虑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况,以及其对社会、其他人的影响和损害。换句话说,判决结果需要结合违法的行为、情节、结果等多方面因素共同考虑。
通常情况下,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就会被认为是犯罪行为,需要受到法律制裁。对于未能归还的情况,也会被加重判刑。根据刑法规定,如果被判定有罪,挪用公款额度在10万元以上,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应该被处以财产刑罚,并追缴挪用公款。
在实际工作中,针对挪用公款未能归还的行为,也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在判定案情的时候,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自愿赔偿、取得追赃的情况等多方面要素,这样才能公正、合理地进行判定。同时,在定罪量刑前,也应该考虑到被告人是否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等情况,这样才能保证判定结果合理、公正。
总而言之,挪用公款未能归还属于贪污罪的一种,其认定和定罪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而定。在实际工作中,应该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既强调罚则的严厉性,同时也要考虑被告人的比较重要立功表现等情况,这样才能体现刑事判决的公正、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