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是负责公证行为的机构,其职责是对涉及草签的文书、协议、合同等进行公证意见的证明。在离婚协议上,公证处是起到证明协议的生效和真实性的作用,并不能对离婚协议进行修改和更改。
离婚协议是指离婚双方在离婚前达成的协议,内容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财产继承等内容。离婚协议的修改需要离婚双方的共同协商和认可,因此公证处并无权更改离婚协议。
但在进行离婚协议的公证时,公证人会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核,如果协议存在违法、不合法等问题,公证人将不予公证。若双方没有解决问题,则需要到法院诉讼解决。在一些情况下,公证人可能会对协议做一些重要提示或者修正意见,但这些意见都是只具有参考性,对离婚协议本身并没有实质上的修改。
因此,公证处不具备更改离婚协议的权利和能力,离婚协议的修改需要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或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