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管理公共财产、公共资金、公共资源的公职人员侵占、挪用、私分、私吞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产、公共资金、公共资源,情节严重的,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在挪用公款的情况下,立即起诉是否必要,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挪用的金额较大或者挪用的对象较为重要,涉及到大量的群众利益,那么就需要立即起诉。因为这样能够有效防止犯罪活动持续发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的根本利益。
另外,如果行贿、受贿和渎职等其他犯罪行为与挪用公款行为存在联动或交错关系,或者挪用公款是其它违法行为的起因或后果,那么就需要立即起诉,以便一次性地查清罪行,全面追究责任,并做出适当的判决。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不需要立即起诉。比如,在侦查阶段中,有些人员的挪用行为处于初次发现的状态,需要进一步调查论证,了解其是否还存在其他违规行为;或者是挪用金额较小,而且没有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这样的情况则可以暂缓起诉,在实地调查和证明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起诉。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种犯罪行为,需要依照法律给予严厉惩罚。针对每个案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立即起诉,以确保查清罪行,追究责任,达到有效打击犯罪、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