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会严重损害公权力机关的形象和信誉,损害公共利益,危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无论其挪用公款的数额大小,都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即使挪用公款后立刻归还,也不应该被视为宽恕或减轻其责任。
首先,挪用公款是一种明显的道德败坏行为,严重违反职务操守和诚信原则。公务员的职责是保护政府的资产和公共财产,责任重大。拥有公权力的人必须始终遵守法规、规章和制度,不得滥用职权和挪用公款。一旦违反规定,其已经丢失了公务员和公民应有的诚信和道德操守,对社会的影响也是非常不好的。
其次,挪用公款后立刻归还可以减轻其处罚,但不能豁免其责任。如果挪用公款后立刻归还就能够逃脱惩罚,那么其他违法者就会认为挪用公款是可以低风险地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从而助长了一些不道德行为的产生,极有可能对社会公正和正常的信任造成严重的冲击。
最后,在处理挪用公款案件中,还需要注意恢复损失的原则。如果直接求偿,仅仅只是追回了挪用的公款,没有考虑到挪用带来的直接和间接的损害,也不能真正地使受到损害的人得到抚慰和补偿。对于那些需要受到纪律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恶意挪用者,还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以便前后跟踪以及确保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后立刻归还无法豁免其责任,挪用公款的行为不应轻视,应该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对于违反挪用公款规定的人,必须保证其受到公正的处理,以此来不断强化法律的威慑力,并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