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可以撤回,但要看具体情况。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任何人都有权对其财产进行自主支配,包括赠与他人。因此,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的财产赠与,本质上来说是符合法律法规的。
但是,如果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其中涉及到的赠与已经实施,这时候撤回就有一定的难度了。因为赠与的实施已经改变了财产的归属,还需要考虑到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方的因素。
另外,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有可能是以达成其他协议的条件来实现的,比如对方同意放弃共同财产中的某些资产或者抚养费等。如果撤回赠与会严重影响其他协议的实施,可能会引起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甚至会对个人信用造成困扰。
因此,要撤回赠与,必须证明赠与是出于一定的误解或欺诈等不正当行为而实施的,或者证明实施赠与的条件未达成,这时候才有可能要求返还该财产。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是可以撤回的,但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和具体情况,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根据和证据支持。在签署离婚协议前,应该充分考虑所有可能的影响和后果,以避免不必要的纷争和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