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律中,对于离婚夫妻共同抚养子女的规定,是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来进行调解和判决的。在判决孩子由女方抚养的情况下,通常是由法院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孩子的年龄
对于孩子的年龄,法院一般认为,对于未满6岁的儿童,由母亲担任抚养人,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发展。因为6岁以下的孩子还处于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需要更多的照顾和关爱,母亲给孩子提供的照顾更为细致,更温柔体贴。
2. 孩子的意愿
如果孩子已经具备自我意识和表达能力,法院也会考虑孩子的意愿,母亲会尊重孩子的想法和选择。如果孩子希望跟随母亲或者父亲一方生活,则法院也会遵照孩子的意愿来判决。
3. 夫妻抚养能力
夫妻双方的抚养能力也是判决孩子抚养权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如果其中一方不能够照顾好孩子的生活和健康,也会导致抚养权的判决偏向另一方。
4. 具体情况的变化
如果孩子被父母离异后,生活中出现了新的变化,比如父母中有一方搬到了别的城市,孩子在学校中有了更多的朋友,这些都会影响到孩子的生活和情感。针对这些变化,法院会进行重新考量,以确保抚养权的最终判决是对孩子最有利的。
总的来说,对于孩子由女方抚养权的判决,法院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以帮助孩子能在健康、和谐的家庭氛围下成长和发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提供的仅仅是政策和理论上的抚养权转移规定,具体案例的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