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接收国家资金的组织或者个人,以虚假的事由或者其他方法,将公款用于其个人或者非法目的,或者截留、私分、挪娶、挪作他用、挪不还等情况的行为。
挪用公款法律上属于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具体的数额要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构成数额较大。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大小不同,可能会受到处罚的力度也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需要依法追究犯罪责任。
在挪用公款的行为中,个人或单位的意图是重要的,如果是出于私利或非法目的,那么就达到了刑法的规定。如果是因为工作失误或疏忽等原因,没有恶意的情况下,可能是行政错误或违纪,而不是犯罪。
挪用公款犯罪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说有着严重的损失,挪用公款不仅违背了诚信、廉洁和公平竞争的原则,而且也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利益,因此对于挪用公款行为,法律上予以严厉打击和惩罚,以维护国家财富和社会公平正义。此外,应该从制度上加强对公款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公款遭到滥用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