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以公共财产为自己谋取私利的行为。这种行为是错误的,不仅有悖于职业操守,也有悖于司法与政治的规定。挪用公款的行为属于贪污,因为这个行为背叛了人民的利益,从轻微的私人利益到严重的受害者,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了伤害。
贪污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其它人员在执行公务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非法接受、索取、要求他人财物,或者私分、挪用、侵占公共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挪用公款是贪污的一种。在贪污的定义中,最重要的因素是关于职务的行使。如果没有与职务相关的行为,那么挪用公款就不算是贪污。但如果是公职人员因为职务需要,将公款用于职务所需的费用,这是合法的。
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挪用公款的行为可以被作为一种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及惩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挪用公款被认定为一种盗窃罪,其罚则与盗窃罪的处罚相近。挪用公款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也违反了法纪,更涉及到了人民群众的普遍利益。因此,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必须加强打击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相应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落实“公款公用”、“公正廉洁”的精神要求,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与公共财产利益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