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动,不征收农民的土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予以保护。”因此,农村宅基地的规定及使用是有一定限制的,一个农户可以获得一块宅基地。
关于宅基地必须从事农业生产一说,目前已经得到了一些放宽。但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农民的宅基地数量,最近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未提及。
正式的农村宅基地政策是在1998年农村土地改革中制定的。当时,国家出台政策允许农户在农村土地上设置一处住宅,这样的住宅就是宅基地,属于农民的财产,农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
因此,农民只能在一片宅基地中居住,不能拥有多处宅基地。但是,一种情况下允许农民拥有多处宅基地,即农民家庭中有两处或以上的住房,根据之前的政策,如有需求可申请设立一处附属房屋,前提是附属房要有合法的建设手续和与宅基地一起申请。
因此,农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那么如果需要建房,可以申请附属房屋,但附属房屋必须建在宅基地上,且附属房屋的使用期限不能超过宅基地的使用期限。这样既充分利用了土地资源,又保障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
总的来说,农村宅基地是为了保障农民基本的住宿需求而设置,政策对宅基地数量有明确的规定,农民只能拥有一处,不允许拥有多处。如果需要建房,可以申请附属房屋,但必须建在宅基地上。这样既保障了农民的住宅需求,也充分利用了土地资源,实现了土地资源的有效规划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