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并非都是大产权,其产权归属与地区政策及拆迁协议有关。在拆迁安置房的产权界定中,一般由两种方式来执行:一是政府获得绝对产权,再将其转交给发展商或业主;二是政府仅取得宅基地及非农用地的使用及收益权,而住房建筑物的产权仍然属于业主或发展商。
首先,政府“一房两卖”制度常常情况下在购房时赠予产权。也就是说,居民买房即享受产权,而这种产权属于业主所有。除了产权,业主还需缴纳地价款,这一费用是指国家将土地收回后所需赔偿的费用,同样需要业主承担。
其次,在一些城市,政府拥有对占用土地所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的补偿权利。在这些城市,在拆迁时,政府和业主之间还需要签订土地协议,协议规定了这些收益的分配方式。在这些情况下,政府会要求业主在一定比例上分享这部分收益,而不同比例的分配方式也取决于地区政策、协议等因素。
总的来说,拆迁安置房是否是大产权,取决于该地区的政策规定,以及业主与政府签订的拆迁协议。在签订拆迁协议之前,业主应该了解地区的相关政策规定,明确自己在房产产权上的权益,以避免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