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挪用公款指的是公职人员利用其掌握的职权或职务便利,将所管理或占有的公共财产擅自处置或划拨给非法用途,或者占有公共财产,滥用、挥霍、挪用或者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这种行为既是违反了职业道德,也触犯了法律法规,应受到严惩。
公务挪用公款的认定不仅要看行为本身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的行为特征,更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具备行为主体的特征,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一、行为人主体应为公职人员,例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各级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等。其身份的认定还需具体看其行为涉及的范围、经费管理权限等。只有行为人主体为公职人员,才能构成公务挪用公款。
二、行为人的行为需有具体的公共财产实体,指为国家和人民群众所有的财产。具体包括国有资产、公有资产、掌握、管理和监管的财产等。只有行为人有权利处理、运用这些财产,才能构成挪用公款行为。
三、行为人的行为需有非法的占用或使用过程或结果,表现为违背法律法规规定、违背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挪用或者滥用职权,擅自处置或划拨所管理或占有的公共财产等。
四、行为人的行为需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一旦发生公务挪用公款的行为,国家和人民群众将会面临经济损失,因此行为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公务挪用公款需要具备上述行为基本特征,并符合相关规定和法律的法律特征,行为人应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根据不同级别的行为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