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务和挪用公款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但通常它们都涉及到对公共资金的不当使用。
挪用公务指的是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上的权力和机会,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进行不当的经济活动,从而谋取非法利益。具体来说,挪用公务包括利用公款购买私人物品、违规使用公车、非法占有国有土地等行为。根据我国《刑法》,挪用公务罪的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而挪用公款罪则是指贪污和受贿罪外的一种罪名,指公职人员将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物挪作私用或者非法使用、非法占有的行为。一般来说,挪用公款情节较为严重,可能涉及大额公款,以达到追求个人利益的目的。
总之,挪用公务和挪用公款虽然有相似之处,但两者仍存在明显区别。挪用公务侧重于公职人员的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而挪用公款则侧重于公共资金的不当使用和背离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罪行程度也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