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对子女抚养权的规定主要在以下三条中:
第一,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时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管理应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具体,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父母双方就子女抚养、教育和财产管理等事项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进行处理。
第二,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母双方离婚或者一方死亡,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管理问题没有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
第三,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管理问题发生变更需要协商的,应当由父母双方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具体,不得损害子女的利益。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
综上所述,婚姻法对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明确且具体,旨在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在离婚时,父母双方应当达成协议,并且协议内容应当具体,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进行处理。在离婚后,若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管理问题发生变更需协商,应当由父母双方达成协议,并且协议内容应当具体,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