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下,无论是什么类型的案件,都应该得到合法有效的审判,抚养权案件也不例外。即便有一方当事人没有出庭或者无法出庭,也不应该缺席判决。因为缺席判决容易导致裁判结果不够公正合理,同时也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让当事人出庭是法院行使职责的基本要求和程序之一。法院不仅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证言,还要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比对和鉴定,最终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如果当事人缺席则会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也会影响到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缺席判决容易误判案件,导致不当裁判的出现,从而损害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例如,如果一方当事人无法出庭,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运用这种漏洞来进行利益的攫取,这种做法明显会伤害弱势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法院在判断案情时,需要根据所有的证据、过程和程序来裁定,确保公正公平,而不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志和意见单方面裁定。
所以,抚养权案件应该通过适当的方式引导当事人出庭,来保证法院能够公正审理案件,判定出合理的裁判结果。如果当事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需要法院从其它角度进行调查和核实,避免因为缺席而出现错误的判决,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都得到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