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也是离婚诉讼中不可缺少的关键文件之一。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很多人都会纠结是否需要在协议上盖章,这个问题其实并不难解答,下面就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根据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发布的《关于印制、发放、使用离婚协议书学习手册的通知》规定,无论是离婚协议书还是和离协议书,都需要夫妻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或按手印,并由当事人或见证人在协议书相应位置签字或盖章,以表示该协议是真实的、有效的。
其次,在公证的离婚协议中,更是有严格的盖章规定。按照《公证条例》的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在被公证人签字或盖章的文书上再盖公证章,以证明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因此,在湖南离婚协议需要公证的情况下,公证机构会在夫妻双方的签字或盖章位置上,再盖公证章,以确保协议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最后,虽然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离婚协议书上必须盖章,但是为了防范协议的伪造和假冒,建议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在协议书相应位置盖章,以增加协议的证明力。同时,盖章还可以更为直观地展示协议书的有效性和严肃性,更有助于双方正式解除婚姻关系,并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湖南离婚协议要盖章吗?答案是肯定的。虽然盖章不是必须的,但是为了保证协议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增加双方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证明力,建议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