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为个人私利或者给他人谋取利益,挪用其所管理的公款、公物、公文、公章等公共财物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犯罪人情节轻微,涉及金额也不大,那么其刑罚可以适当减轻。
判定情节轻微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挪用公款的金额大小。如果挪用公款的金额数目非常小,那么也可能认为其情节轻微。但是,如果数额较大,那么一般不会认为其情节轻微,即便犯罪人后来赔偿了部分或全部挪用的公款。
二、挪用公款的目的和用途。如果犯罪人挪用公款是为了解决自己的极其紧急的生活问题,或者是为了帮助需要帮助的亲友,那么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轻微。但一般而言,如果是为了个人私利或者给他人谋取利益而挪用公款,那么就不易被认定为情节轻微。
三、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如果犯罪人在挪用公款时没有明确的违法犯罪意图,而是因为经验不足或认为所做的行为不违法,那么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较轻。
四、对所挪用的公款进行了及时退还或赔偿。如果犯罪人可以及时发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并尽快归还或赔偿所挪用的公款,那么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轻微。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的情节轻微的判定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挪用金额、目的和用途、犯罪人主观故意以及是否及时归还或赔偿等等。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并结合同类案件的定罪量刑情况进行综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