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严重的刑事犯罪,违反了公务员职责、破坏了国家财产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危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公共利益。因此,对于犯有挪用公款罪的人,不仅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要进行经济赔偿。
挪用公款罪判刑并不等于还债 完全解除其经济赔偿责任。判决书上虽然会记录“缴纳全部损失赔偿金”的要求,但实际上被害人和司法机关也不太可能在一开始就确定损失的具体数额,因此在判决书生效前,就算被判刑人愿意赔偿损失,他们也不可能立即缴纳全部赔偿金额,而只能等到判决书生效后,在缴纳刑事罚金的同时陆续赔偿。
另外,如果被害人认为被判刑人的赔偿数额远远不足以弥补其所受到的经济损失,那么他们仍然有权要求被判刑人进一步赔偿。当然,要按照法定程序,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来实现。此外,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经济损失没有完全得到弥补的被害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判刑人在刑事赔偿责任之外给予其经济赔偿。在这种情况下,被判刑人还需要承担诉讼成本和执行费用等费用。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判刑后不仅要受到刑事处罚,还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因此不少人也称之为“双重惩罚”。判刑后还需要还款,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要求的。只有在完成缴纳赔偿金之后,才算是真正完成了全部的处罚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