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否算作渎职犯罪有一定的争议。一方面,挪用公款罪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罪名,它是指公职人员或其他职务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将本应用于公务、公共事业或其他公共利益的公款、资金或者其他财物挪作私用、私分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占有、使用等行为的罪名。可以说,挪用公款罪属于经济犯罪范畴,它涉及的是利益领域的问题,而非行为本身是否合法。
另一方面,渎职犯罪是指在行使公务或职务过程中,明知不合法或违反规定而故意不履行、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不负责任的行为,这种行为导致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受损,也影响到公共利益的实现,从而触犯了刑法。
尽管挪用公款罪和渎职犯罪在法律上有一定的区别,但在某些情况下,它们的实质是有重合之处的。例如,对于公职人员而言,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如果涉及到职务范围内的资金管理责任,可以视为一种超越职权而导致渎职的犯罪行为。此外,挪用公款罪也可能间接影响到公共利益的实现,从而与渎职犯罪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总的来说,挪用公款罪和渎职犯罪具有相关性,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挪用公款罪典型地是一种经济犯罪行为,而渎职犯罪则侧重于职务范围内的不当行为。如果公职人员在职务过程中涉嫌挪用公款罪,则要视情况具体分析,看其是否存在渎职之嫌,才能作出合理的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