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挪用财政部门、公共财产、其他用于公共服务的财产,达到一定数额,严重损害国家财产和社会利益的行为。针对挪用公款的行为,共犯是指两个或以上有共同犯罪意图,分工明确,相互协作完成犯罪行为的人员。
一般来说,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主观上有挪用财产的故意。第二,人员具备挪用财产的实力,即具有支配权。第三,实际上有挪用公款的行为,且挪用的财物具有公共性质。第四,挪用的财物达到一定数额,即故意挪用数额较大,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根据我国刑法对犯罪共犯的认定规定,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共犯:
一是必须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共同实施是指两个或以上的人犯共同制定计划或者分工合作,相互协作完成犯罪行为的过程。在挪用公款行为中,共犯通常是通过分工协作同谋实施,这些人一起实施帮助、掩护、配合,完成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
二是必须共同承担犯罪责任。犯罪责任共同承担是指几个人以一个犯罪团伙身份,分工协作,承担共同的犯罪后果。在挪用公款的行为中,共犯之间通常是存在分赃的行为,因此需要对挪用公款的财产进行明确的分配,从而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针对挪用公款的行为,共犯是指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两个或以上人员有共同犯罪意图,分工明确,相互协作完成犯罪行为,并共同承担犯罪责任的情况。因此,对于具体的共犯认定,需要结合各种证据,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