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在与公务活动相关的资金使用过程中,将该资金用于非公务活动或者超过规定范围和数额的非法使用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财产和社会利益,其涉及的法律问题是非常严重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要素:
第一,必须以挪用公款的形式实施的非法行为。 “挪用”是本罪名的核心,其行为形式可以是以恶意为目的的挪用、转移、占用等。而“公款”则是本罪名的特征,是指公共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收入等国家工作人员管理的、用于公务活动的资金。
第二,必须主观上具备客观上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基本故意要件。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用公款做非法用途的意图,明知是未经批准或违法超支的资金,仍然使用或处置。
对于挪用公款的法律后果,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不同情形的行为,法律也有不同的处罚规定。如涉及金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等情节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严厉的刑罚。
总之,挪用公款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严重威胁了公共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必须予以严惩。尤其在当前各级政府加强反腐倡廉的时期,挪用公款行为已经成为一种非法和不道德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