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为单位送礼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一种行贿行为。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行贿和受贿已经被明确列为刑事犯罪行为。因此,挪用公款为单位送礼也属于违法行为,不可取的。
一方面,送礼本身就是一种奢侈行为,如果这种行为是由纳税人的税款或者公共资源资金支持的,那么这些行为就违反了公共资金使用的基本原则。如果一个单位擅自挪用公款来送礼,那么这个单位实际上是在向收礼者支付贿赂费用,意图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而这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另一方面,单位和个人之间的交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社会和谐,但送礼就可能超出了合适的范畴。如果所送礼物的价值过高,可能会引起收礼人的误解或者反感。更为重要的是,一旦这种礼品成为了诱惑的源头,就非常容易走上向政府官员行贿的不归路。
因此,为了遏制行贿行为的发生,推进反腐倡廉,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例如加强了资金管理、强化对单位财务核算的审计、建立了举报机制等等。这些措施旨在在制度层面加强监管力度,从根本上遏制挪用公款为单位送礼等行为的发生。
总之,挪用公款为单位送礼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应该得到合理的惩罚和制约,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共财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