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离婚协议一般需要盖公章,主要是为了使协议的效力得到保障,减少因协议的无效导致的纠纷或不必要的损失。具体来说,自愿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行协商达成的,其中条款包括夫妻双方的财产分配、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方面的规定。这是夫妻双方在结束婚姻关系时自行协商的结果,如果协议被为法律认可,那么这些规定就成为法律上的约束力,双方必须遵守。而如果协议未经公证或未盖公章,那么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很多问题和困难。
首先,如果夫妻双方的生活或工作地点不同,协议可能需要在两个不同的地方执行。如果协议无公章或未公证,另一方当事人有可能不承认协议的效力,从而影响协议的实施。公章是权力机关向外界证明其意志权力的象征,有公章的文件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其次,如果协议中的条款涉及到财产分配,那么需要在公证处进行公证。财产的分配涉及到财产权的转移,如果协议未经公证而遇到纠纷,若双方都表示出自己的协议是有效的,那么法官也无法判定哪一个协议是真实的有效的。
综上所述,盖公章可以增加自愿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安全性,避免法律纠纷和不必要损失。因此,建议夫妻在自愿离婚协议达成后,前往公证处或所在单位或办证处加盖公章,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