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是为了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和改造而实施的政策,并且自治区、城市、县级、乡镇级各级政府都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和规定。在此过程中,居民的产权和利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鉴于此,拆迁安置房居民是否有权立遗嘱,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首先,对于拆迁安置房的居民来说,他们在拆迁前合法拥有的房屋产权被政府征收后,拆迁安置房只是政府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进行的赔偿,属于政府统一安排的分配方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居民不能直接用拆迁安置房作为遗产进行遗赠。
其次,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只有当遗产品具有经济价值时,其才能成为遗产。而拆迁安置房虽然是一种在租金、回收价值、市场交易价值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住房,但是其产权归政府所有。因此,居民不能直接用拆迁安置房进行遗赠。
就此结论而言,拆迁安置房居民无法直接立遗嘱。但是在实际过程中,居民还是可以通过不同方式将自己的财产合法留给自己的亲戚或其他人。比如,积极发挥和遵循家庭和睦、和谐相处的传统美德,多关注家庭和亲戚之间的感情。同时,通过法律的规定,可以采取遗嘱等替代方式来合法规避相关法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