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协议所属章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由于离婚协议是在离婚程序中进行的协商,因此它的法律地位和适用范围也需要与离婚程序相互协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协议离婚的,应当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协商过程中,夫妻可以达成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协议,这些协议也应当写入离婚协议之中。离婚协议的签署及双方确认后,应当提交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离婚协议的内容和制定方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协议离婚的,应当自行协商财产的分割和债务的清偿等问题,并可以约定赡养费、探望子女、子女抚养权等事项。这些约定应当表现在离婚协议之中,并经过双方签署确认。离婚协议涉及到财产分割、抚养子女等问题,应当合理、公平、合法,并经双方自愿协商。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由于离婚协议只是离婚程序中的一个议定行为,所以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离婚协议的内容违法或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的约定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总之,离婚协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一部分,规定了离婚的程序、范围、协商内容等细节问题。离婚协议签署之前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经过深思熟虑,合理协商,确保离婚协议的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