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轮流抚养权是指父母在离婚后,双方达成协议,轮流照顾子女,共同育儿。这种抚养方式适合父母工作较为稳定、时间比较灵活,且愿意共同照顾子女的情况,旨在为子女提供更稳定、更健康的成长环境。
在我国,协议轮流抚养权并没有专门的机构办理,通常是在离婚案件中由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并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明协议轮流抚养权的具体内容。双方应协商制定抚养协议,明确轮流抚养子女的时间和具体安排,考虑到子女的健康、学习及生活情况,并尽量使轮流抚养对子女日常生活和成长有积极的影响。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制定抚养协议,可请求法院进行调解或者裁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院通常会以最符合子女利益的标准来作出裁决。
协议轮流抚养权的落实需要双方共同配合,按照协议书中的安排交接子女,避免给子女带来负面影响。如果双方存在分歧或未能遵守协议,可以通过法院调解或申请强制执行等方式解决。
总之,协议轮流抚养权是一种比较灵活、适应性强的抚养方式,需要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具体约定,并按照协议书中的安排落实,对于子女健康成长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