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或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所管理或控制的公共财物用于个人或非法目的,或者将个人的财产异名入账,进而达到自己非法占有的行为。因此,一般情况下,私人借贷不属于挪用公款的范畴。
在国家机关或公共团体中,可以出现这样的情况:使用公共财物借给私人,这种情况并不属于挪用公款。但是如果公款借给私人后,私人未按约定返还,此时如果工作人员再利用职务之便,以公共财物垫付欠款,或者通过伪造或虚构的方式虚增支出,掩盖借款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挪用公款。
总的来说,借欠别人的钱并不算挪用公款,但是如果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中将公款挪用于私人借贷,并将其用于非法目的,那么就可能涉及挪用公款的问题。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就需要加强公共机构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才能真正做到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财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