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指的是被扶贫、福利、教育、医疗等社会事业公共资金,而把这些资金挪用到个人或私营企业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一种严重的非法行为,其严重性在于它不仅伤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也破坏了公共资源的分配和利用体制,同时也侵害了人民的利益。因此,挪用公款罪是对立于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但是,对于挪用公款罪何时开始算,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分情况来看。从法律上来说,挪用公款罪是指在使用公共资金的行为中,从公共资金中提取了政治、经济利益而导致财务长期被掩盖、压制的行为。因此,在挪用公款罪的情况中,会需要考虑如下因素:
1. 时间因素:在大部分情况下,挪用公款罪是以行为事件来确定的,即罪犯在哪一天、哪一时段被发现或被检举。换言之,罪犯必须已经挪用了公款。如果罪犯还没开始挪用或正在进行的挪用行为被及时查处,那么这属于非法行为,但不能被视为挪用公款罪。
2. 涉及金额:挪用公款罪的判断主要涉及涉及金额的问题。依法对于涉及金额相对较少的情况,公检法机关可能会将其视为行政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而对于严重的涉及金额问题,那么依法视为挪用公款罪,其涉及金额也相对较高。具体数额与地区、法律规定有关。通常,挪用公款的最低金额在数百元及以上。
3. 意图因素: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主要与其使用资金的目的有关,即是否是擅自使用这些资金,目的是明显地占据公共财物利益,达到非法侵犯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不是合理使用资金、保障公众利益。同时,为了让挪用公款罪情况清晰,一般需要对意图、时间、手段等方面背靠的反映出来。
总之,挪用公款罪在法律上是规定明确的,但其实践中实现还需要考虑具体情况,从各方面进行考虑。因此,无论是从定义还是应用范围上都应该是有一定的社会刻画和诠释,在实践操作上必须严谨和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