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挪用公款罪属于贪污罪中的一种,最高可判无期徒刑。而具体刑期的长短则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对于山东地区挪用公款罪的判决情况,比较典型的案例是邹城市原市委宣传部副部长于某挪用公款案。该案发生在2013年,被告人于某涉嫌挪用公款达22万元。2014年,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由于于某能够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在案发后积极退缴所挪用的公款,因此法院作出了从轻判决的裁定。
此外,在山东地区还有不少挪用公款罪比较严重的案件。例如,聊城市金相桥镇卫生院原院长范某在长期担任医疗机构领导期间,共挪用公款70余万元,并违规发放津贴等福利。该案件中,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等多项罪名判处范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其余同案人员也被判处了不等刑期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综上所述,山东地区挪用公款罪的刑期在一般情况下为数年有期徒刑,但也有可能因为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此外,如果被告人能够主动认罪悔过等,还有可能减轻刑期。但不论是轻判还是重判,挪用公款罪都会对被告人的职业生涯和社会声誉造成极大损失,因此还是应该警醒各位公职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持廉洁从政的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