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机关、团体或企业使用财务经费时,将公款或集体资金用于个人或非法目的,违背财务法规,有违财务纪律和道德。对于挪用公款这种违纪违法行为,一旦发生,必须追责查处,并且要追回挪用的公款。
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国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惩罚措施。比如,刑法第271条规定“单位员工挪用公款、侵吞公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同时,在惩处挪用公款的过程中,必须保证追回挪用的公款。具体追回挪用的公款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制定措施。在行政纪律处分阶段,可以采取罚款、扣发工资等方式,追回违规挪用的资金,加重违规者的经济负担,惩戒违规行为;在刑事审判阶段,则可以将违规挪用的资金作为违法行为违规所得,予以罚没。
总之,针对挪用公款的违规行为,除了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必须要贯彻落实追回公款的原则,让责任人足够感受到其行为错误且必须承担的后果,提高他们的行动规范和道德水平,为打造廉洁政府和完善财务管理体系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