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并不算受贿,但可以归为贪污犯罪的范畴。挪用公款是指在处理公共事务或行使公务职权过程中,非法处分或占有公共财物或资金的行为。而受贿是指公务员或其他担任公共职责的人员非法索取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不合理的款待和其他利益的行为。
虽然挪用公款和受贿在行为及其动机上存在区别,但它们的性质和后果是相似的。挪用公款破坏了公共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秩序,侵害了公共利益,增加了财政支出,影响政府形象和信誉;而受贿则破坏了公务员必须保持公正、廉洁的职业行为准则,有悖于公仆形象。
因此,挪用公款和受贿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在司法实践中,两者的处罚也有所区别。挪用公款的处罚主要是返还挪用的资金,同时被追究法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还会被判刑。而受贿的处罚则是要求赔偿并承担刑事责任,刑期也可能更严重。
总体来说,无论是挪用公款还是受贿,都是违背公共利益、损害公共形象的举动,对于任何行政或公共机构成员都是不能容忍的。政府部门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同时,公众也应当认识到这些严重的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并积极报告和揭露此类案件,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