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一种。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者挪用、私分、截留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处理职务侵占罪案件时,应该遵守自诉原则。自诉原则是指个人权利的主张和保护应当由个人自行行使,公诉机关只有在被害人自愿放弃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或者未及时起诉的情况下才会受理该案件。
在挪用公款案件中,当被害人即国家机关或其所管理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损失的公款为3万元以下时,由被害人自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追究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当被害人损失的公款超过3万元时,应当由公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
因此,挪用公款是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但需根据被害人遭受的损失大小和其提出的诉讼方式决定是否由公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只有加强对挪用公款的预防和严厉惩处,才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促进政府廉洁和社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