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或组织内部,出纳作为现金管理的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现金收支的管理和核算。然而,一些企业或者组织中,法人犯挪用公款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出纳是否有责任呢?
首先,挪用公款是法人犯罪行为,出纳并不直接参与挪用公款的行为本身,因此,出纳从法律上来看是没有责任的。但出纳在日常工作中,有过于轻信法人,未及时发现和报告法人挪用公款行为的风险,进行了徇私舞弊、掩盖违法行为等行为,那么就存在过失的情况,也可能会担负一定的责任。
其次,在企业内部,出纳作为现金管理的专责,应当对现金收支情况进行严格的记录和核算,审慎开具收付现金凭证,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合法性。如果出纳在日常工作中存在管理疏漏或者不审慎的情况,导致法人挪用公款,出纳也有一定的责任。
因此,在避免法人挪用公款的情况下,企业要严格落实合规制度,规范现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出纳的职责得到落实。出纳为企业打下好的基础,是负有一定的责任的,他们需要时刻保持警觉,不能因个人原因损害企业或组织的利益。如果出纳在工作中存在疏漏,企业也要及时发现和处理,避免出现更加严重的损失。